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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市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15年3月甲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对该公司自经营以来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偷逃税款90701.92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应追缴税款金额2倍的罚款“181403.84元。稽查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15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但该公司未予履行。 稽查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于2015年4月6日向纳税人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在2015年4月15日作出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收回。稽查局举行听证会后,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并送达了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缴清罚款,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 稽查局在催缴无果的情形下,于2015年6月20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公司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划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表示对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甲市税务局稽查局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同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做法属于()。

A违反法定程序

B滥用职权

C适用法律

D主要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A (备注:此答案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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