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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都是金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赵某连续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达3个月,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l%的股份已达1年,银海公司拖欠金山公司货款不还,由于银海公司的大股东周某也是金山公司的大股东,并且是金山公司的董事长,金山公司一直不对银海公司采取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B钱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C钱某

D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的债权马上超过2年诉讼时效,钱某

正确答案:A (备注:此答案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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