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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 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 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题】

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

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

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正确答案:A (备注:此答案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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