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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 1 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 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 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 (备注:此答案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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